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顏漢昌
上列上訴人顏漢昌與被上訴人余清標、建田興業有限公司、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壹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肆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