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86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蝶古巴特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瑞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華怡婷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19萬48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