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
郭俊廷律師
温宏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追加後為新臺幣(下同)29,367,0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0,456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7,304元,尚欠裁判費16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