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政瑋
上 訴 人 蔡枝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65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