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金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慶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