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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小字第34號
原      告  劉品直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劉品直訴請求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73,562元及遲延利息等語,有起訴狀在卷可參。惟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