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7號
原 告 王偉良
辛益昌
詹天瑜
蕭名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件原告請求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所示附表,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欄位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合計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