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偉良
辛益昌
詹天瑜
蕭名宏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2弄26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王偉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辛益昌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詹天瑜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蕭名宏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