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96號
原 告 陳正旻
訴訟代理人 曾玉金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新臺幣22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有起訴狀在卷可稽。而依卷附之兩造簽訂保險契約第24條前段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要保人即本件原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八德區」,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前開法條,應由上述約定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