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任玉
代 理 人 張獻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相對人即最
大債權金融
機構兼共同
代 理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02 號消債調解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 年10月8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5 調解室調解成
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書 記 官 蔡月女
調解委員 陳素珍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及代理人 任玉、張獻聰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林政杰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如附表簽約債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新臺
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零參佰壹拾捌元,並自民國113 年
11月起:共分126 期,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相對人各如附表
每月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二、關於附表所示相對人,由聲請人按月向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壹萬元,繳款帳號如
附表所示,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
予其他相對人。
三、聲請人依上開第一、二項之內容履行完畢後,相對人其餘債
權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及代理人 任玉、張獻聰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林政杰
調解委員 陳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蔡月女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