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3609號
聲 請 人 吳惠美
代 理 人 鄭國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就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聲請清算,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消債調解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82號調解不成立,業於113年6月26日核發不成立證明書,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前命補繳聲請費之裁定,即有未合,爰依職權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