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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03號
聲  請  人  陳麗樺 
代  理  人  雷宇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