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37號
聲  請  人  林家年  

代  理  人  陳鴻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住所地於臺北市○○區○○○街0巷00○0號7樓之租賃契約,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