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68號
聲  請  人  林漢展  
上列聲請人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林漢良」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林漢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