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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莊雅琪  
相  對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公司所在地設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