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國小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