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明
訴訟代理人 陳慈婷
陳彥廷
被 告 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5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