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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328號
原      告  謝明揚 
被      告  臺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