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77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耀順
上列上訴人高耀順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