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8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筆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