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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297號
原      告  曾忻蘋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