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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349號
原      告  高翊翔 
被      告  辰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方 
訴訟代理人  陳信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立於新北市汐止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