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37號
原 告 施善懷
被 告 施禹瑄
訴訟代理人 林奐成
傅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業主張係依據修車之契約向被告(即訴外人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撫遠保養廠當日修復業務員)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住所為新北市汐止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參,故本案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經原告之聲請,並經被告同意,而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