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565號
原 告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書全
訴訟代理人 徐佑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吉民(已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訴以築網資訊有限公司、羅皓議、古紫鳳、羅吉民(已歿)為被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惟查被告羅吉民已於起訴前之98年7月3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則原告起訴時被告羅吉民已因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且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之程序即非適法,爰以裁定駁回原告對於被告羅吉民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