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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79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李麗珠(曾繁慶之繼承人)
曾比玉(曾繁慶之繼承人)
曾祥昕(曾繁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