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085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訴訟代理人 徐健勛
被 告 張恩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檢附證據,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