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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啟超 
被      告  司麥宇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簡志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36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及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9,3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