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19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林銘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然被告業經本院於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裁定自同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前揭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