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20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康家暐
被 告 鍾凱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