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2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義哲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萬2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