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367號
原 告 大台北華城歐洲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傑
訴訟代理人 李有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2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說明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為辜耀興,本件對被告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