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3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台北華城歐洲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62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