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476號
上 訴 人 李永恒
○○○ 號3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