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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66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瀟穎
黃品豪
被 告 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