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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66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瀟穎
            黃品豪
被      告  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