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68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鐘心彤
張盈晴
被 告 楊杰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