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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68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鐘心彤  
            張盈晴  
被      告  楊杰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