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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696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蕭伊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