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8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葉美伶
被 告 方雲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004元,及其中新臺幣69,712元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0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