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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8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葉美伶  
被      告  方雲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004元,及其中新臺幣69,712元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0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