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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87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曾姸珊 
被      告  乙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桃園市蘆竹區,有其變更登記表可稽(見限閱卷),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