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959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被 告 劉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權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