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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959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被      告  劉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權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