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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0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俊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11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10元,應予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