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130號
上 訴 人 連浩鈞
○○○ 號5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閔傑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