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13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林鴻安
童威齊
被 告 方琇玉
楊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