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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13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林鴻安  
            童威齊  
被      告  方琇玉  

            楊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