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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138號
原      告  京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京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維數控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原告提起給付之訴,須於其訴之聲明表明給付之範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金額固載明新臺幣9萬9999元,然訴之聲明利息部分載「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利率部分載「年息☐5%、☐20%、☐其他」,以及違約金處,均未於空格處勾選,可認原告未具體表明請求事項,無從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所應給付之內容、範圍,依前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