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45號
原 告 台灣瑪特邦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猶龍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可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萬830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