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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51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楊安明  
被      告  章嘉麗(即章金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