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5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蔡一欣
蔡一江(即蔡敏松之繼承人)
蔡一毅(即蔡敏松之繼承人)
蔡莉莉(即瑪莉莉馬西洛、即Maredithn.Marceld)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