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08號
原 告 王○文
王○瑋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複代理人 常子薇律師
被 告 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淳榛
被 告 凱瑞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崔智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學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