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7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華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訴向被告林華隆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已於112年9月13日死亡等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閱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