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98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被      告  陳朝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