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98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被 告 陳朝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