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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18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竣 


被      告  陳韻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條款第23條已約定,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被告與原告就本件涉訟時,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