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18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竣
被 告 陳韻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條款第23條已約定,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被告與原告就本件涉訟時,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